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4005139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有關應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之貿易事項,得委託各該管理處、局或管理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