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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11 次修法(114.03.3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4580011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4.03.31 修正)》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為明確規範海洋能發電設備設置之應備要件,並配合政府加強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之景觀與生態相關規範,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增訂設置海洋能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之應檢附文件;另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其必要附屬設施設置於土地或水面,且屬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於申請同意備案時,增訂應檢附符合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都市計畫法之住宅區與商業區或其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定供住宅使用之分區之邊界保持一定距離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