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次修法(112.11.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4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11 條條文之附件四

立法總說明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附件四修正總說明(112.11.14 修正)》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九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另配合農田水利會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改制為公務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及主管機關權責調整,原「農田水利會」之權責事項,改由「農田水利法主管機關」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