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0.07.0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4046029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1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04.07.03 修正)》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發布,前於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修正名稱為本辦法,並曾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五日及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修正相關條文。 為建立我國再生能源設置應用之完善環境,並鼓勵公寓大廈設置,以提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設置量,俾利陽光屋頂百萬座政策目標之達成,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新增應行檢附之文件。又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落實鼓勵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政策立意,確保農業設施設置綠能設施確實結合農業經營使用,爰新增農業設施設置綠能設施應行檢附之文件。此外,為落實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之查核作業,增訂查核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考量於公寓大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實際需求並配合農委會辦理綠能設施之行政審查事宜,增訂申請同意備案應檢附文件及相關說明。另將設置場址照片修正為得補正事項,並增訂補正不全之駁回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相關法規之修正,就申請設備登記應檢具文件作相應調整。另針對無售電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修正申請時須檢具之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