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115.06.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550073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5.06.08 修正)》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配合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公布公路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詞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爰修正本規則第五十二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2 條
新
- 公路養護經費應依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徵收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為主要財源,其有不足者,應由各級政府籌措支應。
舊
- 公路養護經費應依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為主要財源,其有不足者,應由各級政府籌措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