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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4 次修法(94.12.1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93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50082898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68 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