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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7 次修法(96.10.3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6008505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6087173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20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