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26 次修法(105.08.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55011373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5087221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11、18條條文;增訂第 24-1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8.31 修正)》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於六十三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因應交流道匝道有左側設計、匝道出口交通管理及國道執行大客車監警聯合稽查作業等實務執行需要酌作修正,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因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有左側設計,修正有關匯入及匯出之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八條) 二、臚列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並增訂駛離主線車道不得有未依序排隊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一百零三年全面實施國道計程收費措施並拆除收費站後,為利國道執行大客車監警聯合稽查作業之遂行,比照大貨車過磅之管制規定,增訂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時,應依指示配合攔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 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第 18 條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


第 24-1 條

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進入大客車攔查點,並依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