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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8 次修法(97.10.2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57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1514 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第 19-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四月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19-1 條

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其使用之輪胎,應依下列規定: 一、 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 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二、 前款以外之大型車,其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向 軸之車輪,使用翻修輪胎者,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