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統字第 099146025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