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0.06.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 10825604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8.06.10修正)》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係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考量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服務設備提升為雲端化系統並建置資料屏蔽暨自動化撈取系統,相關服務成本已與過往不同,爰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臨場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非臨場使用之申請資料量核計標準。(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