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4.07.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 11425604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4.07.03 修正)》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係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考量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資訊設備軟硬體建置、維護費用提高,管理人員待遇調整,及場域服務作業處理流程增加等因素,爰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臨場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取消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或各機關學校及個人協助資料之推廣應用,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設備使用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十元,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四十元;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百十元計,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百四十元計。調查檔每一年度以二十欄位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八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四人時收取新臺幣九千元,未滿四人時者,以四人時計。 四、攜入資料加密費:依特殊案件攜入資料總量,以十億位元組(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資料量不足一G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五百元,一GB至不足十GB者收費新臺幣一萬一千元,十GB至不足一百G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二千元,一百GB至不足五百GB者收費新臺幣三萬三千元,五百G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五萬五千元,且超過五百GB部分,每五百GB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五、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須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以兆位元組(Tera Byte,以下簡稱T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每半年資料量不足一TB者收費新臺幣六千元,一TB至不足二TB者收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二TB至不足五T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五T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且超過五TB部分,每五TB增加新臺幣二萬元。 六、資料傳輸檢核費:透過傳輸平臺提供資料者,每次檢核資料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舊
-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七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四人時收取新臺幣七千五百元,未滿四人時者,以四人時計。 四、攜入資料加密費:依特殊案件攜入資料總量,以十億位元組(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資料量不足一G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一GB至不足十GB者收費一萬元,十GB至不足一百G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元,一百GB至不足五百GB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元,五百G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五萬元。 五、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須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以兆位元組(Tera Byte,以下簡稱T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每半年資料量不足一T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一TB至不足二TB者收費新臺幣一萬元,二TB至不足五T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元,五T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元。
第 4 條
新
- 提供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得免予收取第二條第一款之費用。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仍需依第二條規定收費。
舊
-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本部同意者,或各機關學校及個人協助資料之推廣應用經本部核定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設備使用費。
- 提供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得免予收取第二條第一款之費用。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仍需依第二條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