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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0.12.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 10425608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4.12.28 修正)》 因應未來生物經濟及衛生福利資料庫大數據之應用,有關各機關學校協助本部衛生福利資料之推廣應用或個人配合本部衛生福利資料應用業務之宣導,經本部核定者,得減免相關規費,爰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