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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第 4 次修法(0.11.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 106256094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06.11.13 修正)》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係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布,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因應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服務設備提升為雲端化系統,相關服務成本已與過往不同,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修正規費之收費基準,另因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本身不需收費,僅係收取因使用者特定需求衍生之資料處理相關費用,爰「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