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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 6 次修法(108.01.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640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8.01.28 修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因禽、畜食用含農藥殘留之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禽、畜產品中含有農藥殘留,為健全法規俾利監測,爰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增訂農藥氟派瑞、諾伐隆、賜諾特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另,滅加松 35 %乳劑自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禁止販賣使用,迄今已禁用逾十年,考量市場上應無使用該藥劑之農產品流通情形,爰刪除其殘留容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