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8.11.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302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8.11.06 修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因蜜蜂採集花粉之粉源植物可能施用農藥,導致蜂花粉殘留農藥,為加強蜂花粉之農藥殘留管理,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爰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增訂亞托敏等九種農藥於蜂花粉之殘留容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