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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 9 次修法(110.01.2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3385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0.01.27 修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因禽、畜動物食用合法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禽、畜產品中含有農藥殘留,又因前端合法養蜂用藥可能殘留於蜂產品,為使各界有所依循,爰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增修訂毆殺松等十四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以及百里酚於蜂產品得免訂容許量之規定,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名稱,修正 Chlormequat 之普通名稱為克美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