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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第 12 次修法(104.03.0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1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4.03.05 修正)》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訂定發布。本次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十四節「家禽霍亂菌苗檢驗標準」修正及第九十三節「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新增,檢討前述疫苗檢驗成本,將家禽霍亂菌苗收費標準自本標準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獨立列出,並增訂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不活化疫苗收費標準,作為前述疫苗檢驗時收取規費之基準,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不活化疫苗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家禽霍亂菌苗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