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第 23 次修法(111.10.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723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刪除第 14-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1.10.19 修正)》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係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二十一次修正,茲為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增訂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喉頭氣管炎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標準,修正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安全試驗由家兔及小牛擇一進行,配合增訂或修正其對應之收費標準,爰修正「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喉頭氣管炎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時收取規費之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安全試驗由家兔及小牛擇一進行,分別訂定其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刪除第三條之一外銷專用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之一外銷專用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