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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第 24 次修法(112.12.0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214727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2.12.08 修正)》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二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茲為因應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增訂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及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修正新城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效力試驗由病毒含有量試驗及攻毒試驗擇一進行;豬合成胜去勢疫苗檢驗標準安全試驗由豬或小鼠擇一進行,配合增訂或修正其對應之收費,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及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檢驗時收取規費之標準,並配合豬合成胜去勢疫苗檢驗標準安全試驗由豬或小鼠擇一進行修正該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新城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效力試驗由病毒含有量試驗及攻毒試驗擇一進行,爰修正其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