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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第 21 次修法(110.06.0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01471457號令修正發布第 6、11~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6.10 修正)》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九次修正,茲為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增訂第一百節水禽小病毒抗體製劑檢驗標準及修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安全試驗為細菌內毒素試驗,應增列其收費之標準,爰修正「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共計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水禽小病毒抗體製劑檢驗標準之製劑檢驗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動物用一般藥品注射劑如抗生素、荷爾蒙及其他非屬生物藥品或診斷劑之藥品,應依製劑種類符合其細菌內毒素試驗規範,爰增訂執行細菌內毒素試驗者之檢驗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