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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第 17 次修法(108.06.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16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08.06.24 修正)》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五次修正,茲為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六十九節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修正及增訂第九十七節豬鼻黴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修正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及增訂豬鼻黴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時收取規費之基準,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