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第 16 次修法(108.02.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07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02.23 修正)》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四次修正,茲為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五十八節豬胸膜肺炎放線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及第九十六節雞大腸桿菌基因缺損活菌苗檢驗標準修正,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豬胸膜肺炎放線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修正以豬或小鼠擇一進行安全試驗,爰配合修正其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雞大腸桿菌基因缺損活菌苗檢驗標準,爰配合訂定其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