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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第 13 次修法(104.06.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27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04.06.26 修正)》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一次修正。為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六之豬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增列豬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以抗體力價試驗進行效力試驗時,收取規費之基準,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