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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 7 次修法(113.02.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318672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之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立法總說明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3.02.27 修正)》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發布,並自同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期間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考量犬貓為伴侶動物且近年輸入大幅增加,各界期望能以更靈活之方式管制疫病輸入風險,在阻絕狂犬病藉輸入犬貓入侵之前提,參酌現場實務經驗及國際規範,且為風險可接受範圍內提供更多具等效性之犬貓輸入檢疫風險管制措施,供輸入人依個案狀況評估選擇,並適度簡化相關作業程序,爰修正本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