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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8 次修法(105.11.0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5020359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增訂第 1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05.11.02 修正)》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旨在規定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以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並作為雇主改善作業環境之參考。本次修正係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通報制度,並適度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二氧化碳監測數據量大,惟其危害風險相對較低,且監測方法較簡易,基於簡政便民原則,爰增訂事業單位得自行辦理二氧化碳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文件化管理,無需辦理通報。(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二、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