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110.01.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005000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1、17、24、29、31、34、35、36、38、40~42、46~48、49-1、50、52~55、57、59 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
立法總說明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1.20 修正)》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為因應科技進步、電子資訊設備技術變革趨勢,並完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及規定,提升技能檢定之公平性及公正性,基於技能檢定辦理之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使技能檢定測試內涵同步產業需求,並擴大產業人士參與命題,修正規範製訂人員遴聘人數上限為十二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測試之評分作業除採集中閱卷外,亦得依照試題規定由監評人員於現場立即評分,爰修正辦理單位執行評分作業之機制;另因應部分職類術科測試採電腦測試方式,明定辦理單位採電腦系統線上閱卷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為明確界定退費項目及額度,並完備應檢人報名後因個人因素致無法參加技能檢定測試之退費機制,修正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退費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因應部分職類術科測試改採電腦等科技工具方式辦理,爰調整術科監場人員得依試題規定予以遴聘;另為善用專業人力,增列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為擔任監場人員資格之一。(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 五、為符合監評人員管理實務現況,修正術科辦理單位考核監評人員列有特定情形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六、考量試場規則執行實務並因應學科測試試題調整,修正學科測試試場規則有關攜帶行動電話及穿戴式裝置規定,並刪除電子計算器使用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 七、為強化術科採電腦測試方式之試場秩序,明定該等測試之應試規則及違失處分準用學科測試試場規則。(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八、因應術科測試方式調整,部分術科測試需依試題規定遴聘監場人員執行監場作業,修正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疑義提出、應檢人違失要件、成績複查及偶發事件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 九、鑒於術科測試採電腦、模擬機具、擬真系統測試方式,各應檢人測試題組及情境尚有不同排序,爰比照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測試後不公開測試試題及答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十、配合技能檢定題庫命製推動現況,修正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命製之試題遇有違誤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十一、為保障應檢人之權益,並完備學科採電腦線上方式測試中疑義處理機制,明定其疑義處理比照術科測試疑義處理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