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9 次修法(104.12.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405153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4.12.11 修正)》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係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至今計修正七次。本次係考量持有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證明者,範圍較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狹隘,為保障所有身心障礙者應試之權利,爰修正本規則第三十三條之一,對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於報名時得向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學、術科測試時間延長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