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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13 次修法(111.04.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10506476號令修正發布第 17、6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1.04.29 修正)》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為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原勞工保險條例所定有關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不再適用,爰修正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規範技能檢定報檢人因職業災害致不能測試時,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測試費用,另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日期,同步修正本規則第六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