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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14 次修法(112.0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105272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38、4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2.01.11 修正)》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為完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及規定,提升技能檢定之公平性及公正性,另基於技能檢定辦理之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技術士證足以辨識個人資料,增列技術士證為技能檢定學科測試入場證明文件之一。(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二、為強化術科測試試場秩序,明確規範術科測試應檢人之進出場時間。(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三、因應資訊科技進步、網路普及與便利性,增列試題疑義得採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請。(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