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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保護產品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115.06.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環境部環部綜字第 11510360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環境保護產品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5.06.22 修正)》 環境部環境保護產品證書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本次修正係考量實務執行之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費用變動,將相關成本作為評估依據,進行收費項目之費額調整,並因應政府數位轉型,推動證書數位化,增加電子證書收費費額,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產品證書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百元。
  1. 申請環境保護產品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換發及補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 二、證書登錄基本資料變更:每件新臺幣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