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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5 次修法(98.12.0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8010793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除第 5 條第 1 項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但處理業及廢機動車輛回收業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 18 條第 1 項條文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90120071 號令發布第 18 條第 1 項自一百年四月一日施行,並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九年四月六日環署基字第 0990029456D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