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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

第 4 次修法(115.06.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51000588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5.06.26 修正)》 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定自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並定自同日生效。內政部消防署為因應全社會防衛韌性、建置數位防衛韌性救災系統、強化災害防救訓練、提升災害事故應變能力、有效運用災害防救志工、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管理等業務需要,及完整機關人員培育歷練、增加用人彈性,增置部分職稱員額以應業務成長,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參議」職稱,官等列簡任或警監,員額二人。 二、增訂「高級分析師」職稱,官等列薦任至簡任,員額一人。 三、「專門委員」職稱增置二人,員額修正為八人。 四、「科長」職稱增置一人,員額修正為三十二人。 五、「視察」職稱增置四人,員額修正為二十四人,並修正備考欄內第二點文字為「內八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 六、「專員」職稱增置一人,員額修正為三十九人。 七、「科員」職稱增置四人,員額修正為六十三人。 八、編制員額之合計修正為二百七十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