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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第 1 次修法(115.02.0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513000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健康食品衛生標準總說明(115.02.04 訂定)》 健康食品衛生標準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由前行政院衛生署以衛署食字第八八O三六一七O號公告訂定,係於行政程序法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前已公告,從未踐行行政程序法相關法制作業程序。為因應健康食品衛生標準之檢討作業,及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並反映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相關事項之實務,爰重新訂定健康食品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健康食品與其容器及包裝之衛生標準。(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健康食品與其容器及包裝之衛生標準,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 3 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