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5.07.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海洋委員會海授院綜字第 11500045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依第 9 條規定:自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51014442 號令發布「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總說明(115.07.15 訂定)》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為使前揭法定事項有所依循,爰訂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董事會設置、董事長、董事、監事聘任程序。(第二條) 三、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聘作業期程。(第三條) 四、董事、監事有消極聘任資格時之解聘程序。(第四條) 五、董事、監事因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及其他解聘事由之解聘程序。(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之補聘程序。(第七條) 七、董事長應予更換、解聘或出缺時之補聘程序。(第八條) 八、施行日期。(第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辦法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董事及第三項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新
- 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海委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 4 條
新
- 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5 條
新
-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海委會應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6 條
新
-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海委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7 條
新
-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海委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第 8 條
新
- 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海委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 9 條
新
-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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