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5.07.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海洋委員會海授院綜字第 11500045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依第 4 條規定:自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51014442 號令發布「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總說明(115.07.15 發布)》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為使前揭法定事項有所依循,爰訂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應自行迴避及董事會命其迴避之規定。(第二條) 三、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時之處置。(第三條)四、施行日期。(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準則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 董事會認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第 3 條
新
- 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二、執行長或與該職務相當之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 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海委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4 條
新
-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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