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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

第 1 次修法(115.07.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513017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總說明(115.07.21 訂定)》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五○○○○五九四一號令制定公布,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及第二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爰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之授權,訂定「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內容及師資。(第二條) 三、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新加入及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時數。(第三條)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辦法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使其於外送服務期間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2. 前項教育訓練,得由外送平臺業者自行辦理,或由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辦理;外送平臺業者自行辦理者,其講師應由食品技師、公共衛生師、、養師師或其他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相關學、經歷之人員擔任。

第 3 條

  1. 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時數如下: 一、新加入之外送員,至少一小時,應於開始外送服務前完成教育訓練。 二、外送員,每年至少一小時。

第 4 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