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 次修法(115.08.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512603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依第 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總說明(115.08.07 訂定)》 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意旨,為完備憲法第二十二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爰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制定公布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並於本條例第四條定明主管機關應組成諮議會,作為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監督防護機制。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定明,諮議會委員之名額、主席產生方式、會議之召集、出席、決議與議事運作、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全文共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之任務。(第二條) 三、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之委員組成、人數、任期、續聘(派)、解聘及出缺補聘等相關事項。(第三條、第四條) 四、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之召集、主席產生方式、委員出席及決議方式。(第五條) 五、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委員保密規定。(第六條) 六、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委員迴避規定。(第七條) 七、配合本條例訂定施行日期。(第八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管理及監督政策、法令擬訂之建議。 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安全維護措施監督防護之諮詢及考核。 三、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爭議之處理。 四、健保資料經當事人提出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或停止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爭議之處理。 五、協助主管機關就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委託辦理之輔導、評估及監督。 六、其他健保資料相關事項之建議。

第 3 條

  1.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首長指派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醫事、公共衛生、法律及資通安全之專家學者,至少各二人。 二、人權團體與病友團體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各二人。 三、政府機關(構)代表,包括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構),至少各一人。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1.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2.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辭職、代表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變更、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擔任民意代表,或其他違反職務、重大不適任之情形,應予解聘(派)或不予續聘(派)。
  3. 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經解聘(派)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 5 條

  1.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名為代理主席。
  3. 本會會議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4.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由機關(構)代表出任者,不在此限。
  5. 前項但書受委任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6. 本會辦理諮詢或爭議處理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機構代表、法人、團體代表,及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或以書面方式,提供意見。

第 6 條

  1. 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知悉或持有會議之相關文件、資料及資訊,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2. 本會諮詢或爭議處理之準備作業、諮議過程、委員與專家學者姓名,及審議相關文件、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第 7 條

  1.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 8 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