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5.08.0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署營字第 11500765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土方暫置區收費標準總說明(115.08.10 訂定)》 為因應中部地區營建剩餘土石方暫置及去化需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地區設置土方暫置區,提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暫置收容使用。為建立使用規費之收取依據,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土方暫置區收費標準」,共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徵收機關及徵收業務委託機關。(第二條) 三、本標準之繳納金額。(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退費規定。(第四條) 五、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本標準之徵收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費徵收業務委託彰化縣政府辦理。
第 3 條
新
- 申請使用暫置區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依下列基準繳納使用規費: 一、彰化縣轄內公共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 二、中部地區非屬前款之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第 4 條
新
- 依本標準繳納之規費,除有溢繳、誤繳或其他依法應退還之情形外,不予退費。
第 5 條
新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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