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徵收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費徵收業務委託彰化縣政府辦理。
申請使用暫置區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依下列基準繳納使用規費: 一、彰化縣轄內公共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 二、中部地區非屬前款之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依本標準繳納之規費,除有溢繳、誤繳或其他依法應退還之情形外,不予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