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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土方暫置區收費標準 第 3 條
申請使用暫置區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依下列基準繳納使用規費: 一、彰化縣轄內公共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 二、中部地區非屬前款之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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