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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渝上字第 1040 號

日期 27 年 09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而未受破產之宣告時,對於自己之財產尚未喪失處分權,縱令將其不動產廉價賣與債權人中之一人,以所得價金對於該債權人清償債務,其他債權人亦僅於有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情形時,得以訴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究不能認其行為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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