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滬上字第 108 號
判例要旨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準用第四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準用第四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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