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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1086 號

日期 48 年 07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土地所有人於所有權之作用,就其所有土地固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如將所有土地出租於人而收取法定孳息,則承租人為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即為其權利之存續期間,取得與土地分離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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