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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渝上字第 11 號

日期 28 年 01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係否認曾與被上訴人訂立買賣某號股份之契約,提起消極確認之訴,按照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主張買賣契約存在之被上訴人,就訂立買賣契約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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