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
81 年台抗字第 11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1 年 04 月 0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124、1310、13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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