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至於土地之繼承登記,依照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原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又依最近修正而於六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繼承之土地原則上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之同意者,始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69 年台上字第 116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9 年 04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59、724、7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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