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128 號
判例要旨
兩造所定委任契約,既定酬金十萬元,包括受任人承辦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強制執行等事務之酬勞在內,則上訴人於受任後,雖曾代為撰狀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充其量不過辦理第一審事務中小部,在調解程序中,其代理權既因當事人在外成立和解而撤銷,依契約本旨及誠信法則,自祇能請求給付第一審事務之酬金,而不得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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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所定委任契約,既定酬金十萬元,包括受任人承辦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強制執行等事務之酬勞在內,則上訴人於受任後,雖曾代為撰狀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充其量不過辦理第一審事務中小部,在調解程序中,其代理權既因當事人在外成立和解而撤銷,依契約本旨及誠信法則,自祇能請求給付第一審事務之酬金,而不得及於全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