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責問權即已喪失,當事人不得以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81 年台上字第 131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1 年 06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6 期 17-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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