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台上字第 1391 號
判例要旨
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十五年,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故時效期間僅有較十五年為短者,而無超過十五年者,至於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係就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而為規定,同法第八百八十條,係抵押權因除斥期間而消滅之規定,均非謂有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其時效期間較十五年為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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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十五年,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故時效期間僅有較十五年為短者,而無超過十五年者,至於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係就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而為規定,同法第八百八十條,係抵押權因除斥期間而消滅之規定,均非謂有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其時效期間較十五年為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